★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
★ 第 16 條規定,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。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,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。
★ 第 17 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,亦不得以強迫、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。
★ 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
★ 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,使用類菸品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。

近來新型電子煙—「奶茶煙」(俗稱奶茶杯)外型吸睛,成分不明,疑為新興毒品包裝,請提高警覺。
另有不肖業者在電子煙油添加俗稱「喪屍煙彈/油」的「依托米酯」行政院已於 113 年 11 月 27 日公告列為二級毒品管制